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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制作有机肥重金属污染控制标准

我国在1995年曾颁布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规定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泥不能作为农肥施用于农地,本标准的其他的规定是:

施用符合控制标准的污泥,每年施用量不得超过30t·hm-2(干物质计)。污泥中任何一项无机化合物含量接近本标准时,连续在同一块土壤上施用,不得超过20年;

②为了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在砂质土壤和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上不宜施用污泥;在饮水水源保护地带不得施用污泥;

③生污泥须经高温堆腐或消化处理后才能用于农田。,污泥可在大田、园林和花卉地上施,在蔬菜地和当年放牧的草地上不宜施用;

④在酸性土壤上施用污泥除了需要遵循在酸性土壤上污泥的控制标准外,还应该同时年年施用石灰以中和土壤酸性;

⑤对于同时含有多种有害物质而含量都接近本标准值的污泥,施用时应酌情减少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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